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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则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20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则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郑则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20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祎恒,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联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则松。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则松侵害商标权(商标注册证第1424486号)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郑则松送达之前,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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