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1467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青,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青、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