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138号原告:广州布言布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禹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7号楼101、201房。
法定代表人:丁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潮幻走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西路三里田村李家湾组。
原告广州布言布语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潮幻走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布言布语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布言布语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布言布语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布言布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