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郑穆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06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郑穆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郑穆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投资人:郑穆林。

被告:郑穆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投资人。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以下简称东信文具经营部)、郑穆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信文具经营部及郑穆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柏公司诉称:原告在电脑、滑鼠(鼠标器)、键盘等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及第6782915号“”商标,至今一直合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所生产的雷柏品牌鼠标等电脑产品销往全球,有着极大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及第6782915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东信文具经营部及郑穆林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第6782915号商标注册证,上载明商标,注册人热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

计算机键盘;

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2009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第5850813号商标注册证,上载明商标雷柏,注册人曾浩h0116231400,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

计算机键盘;

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2010年9月10日,上述二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雷柏公司。

2014年4月15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2014)粤广南方第015023号公证书,上载明:2014年1月13日,雷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兵、梁景松前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一家标识有“新百科文具”字样的店铺,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购买产品并取得收据和名片各一张。

上述产品及收款收据由公证人员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封存并拍照。

经当庭展示并拆封,上述封存物品为无线鼠标1个、收据1张、名片1张。

无线鼠标外包装盒盖、盒身各面、盒底上均印有图案及“雷柏”字样,包装盒内有无线鼠标1个及usb接收器1个。

鼠标正面印有图案,鼠标底面贴有标签上印有图案及“雷柏”字样。

收据上载明“2014年1月14日今收到无线鼠标一个金额38元。

”并加盖“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印章。

名片上显示“新百科(东信)办公文具郑穆林”及地址、电话等信息2014年4月9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开具公证费发票上载明付款方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票项目公证费,金额770元整。

原告另出具鉴定证明书一份,鉴定结论称公证书编号为(2014)粤广南方第015023号所述产品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另查明,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龙步商业街2-22号之二房,投资人为被告郑穆林,主营项目类别为批发业。

原告就本案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770元,律师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但仅提交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又查明,雷柏公司就东信文具经营部、郑穆林等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纠纷向本院提起系列案件,本院立(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01号、第1003号、第1005-1006号案受理后合并审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商事登记信息》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5850813号“雷柏”及第6782915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第5850813号“雷柏”及第6782915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类产品,该商品的外包装在显著位置标注及“雷柏”标识,该标识与第5850813号、第6782915号商标一致,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经雷柏公司鉴定,该鼠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东信文具经营部并无证据证明该使用行为已经原告准许,故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品属于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2014)粤广南方第015023号公证书所载,被控侵权产品由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的一家标识有“新百科文具”字样的商铺所售。

虽然该店标识与东信文具经营部的登记名称并不一致,但该店铺对外出具的收据上所加盖印章所显示的商户名称及名片上所显示的经营场所均与东信文具经营部的登记信息一致,本院据此确认被告郑穆林投资的东信文具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东信文具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向原告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该经营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郑穆林依法应当对其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雷柏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权的权利状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东信文具经营部的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

被告东信文具经营部、郑穆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850813号“雷柏”及第67829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9000元。

被告郑穆林对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信文具经营部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