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其新,住广州市白云区,系广州市越秀区文强文具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矿泉王圣堂隧道口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其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