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华(系成都市金牛区建华文具批发部业主),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泰二楼16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