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7389号罪犯罗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1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罗俊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俊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