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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诉巴布豆控股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5号
案件名称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诉巴布豆控股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巴布豆控股公司,上海童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BOBDOGHOLDINGCOMPANY),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童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合同授权范围的争议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及被上诉人诉状内容分析,涉案纠纷主要系因当事人在履行涉案《授权合约书》的过程中产生,该《授权合约书》约定,发生异议若协商未成,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为诉讼法院,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仍以本案属侵权诉讼,并以此为由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妥。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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