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BOBDOGHOLDINGCOMPANY),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童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合同授权范围的争议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及被上诉人诉状内容分析,涉案纠纷主要系因当事人在履行涉案《授权合约书》的过程中产生,该《授权合约书》约定,发生异议若协商未成,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为诉讼法院,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仍以本案属侵权诉讼,并以此为由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妥。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