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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宁融创工贸有限公司、田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曲民三初字第26号
案件名称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宁融创工贸有限公司、田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融创工贸有限公司,田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融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洪福,总经理被告田刚,居民4。

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融创工贸有限公司、田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

案件审理中,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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