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27号 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88号E403室。
法定代表人:古田鹤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雯,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伦城,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