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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业宁的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齐刑执减字第1936号
案件名称对李业宁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业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1936号罪犯李业宁,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业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经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4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业宁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4年1月1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业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业宁减去剩余刑期。

(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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