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1936号罪犯李业宁,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业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经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4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业宁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4年1月1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业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业宁减去剩余刑期。
(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