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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花路分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9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花路分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花路分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花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21号。

负责人李毅,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男。

委托代理人慧娟,女。

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58号。

委托代理人慧娟,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栎阳办瓦郑村惠家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花路分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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