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永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6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