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4435号罪犯万斌鹏,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斌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万斌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斌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
2013年1月获得表扬;
2013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记功;
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缴交了罚金七千元;
该犯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万斌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证据证实该犯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斌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