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三终字第00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
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29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