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曙光,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吉够多超市经营者,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3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曙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曙光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曙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