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知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孙华,系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梅珍小吃店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周孙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孙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孙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告周孙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9.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