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062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总经理。
被告杨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杨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