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金伟,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华荣,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骆华荣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锐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