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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君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永知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君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吴君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知初字第8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王峥。

被告吴君利。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君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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