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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洪友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4535号
案件名称付洪友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洪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4535号罪犯付洪友,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穗增法知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洪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付洪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洪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

2013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3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1953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洪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履行部分罚金,且提供了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履行全部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洪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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