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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畅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229号
案件名称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畅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润畅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

法定代表人俞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宁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畅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原料城B8-1F105号)。

法定代表人郑坚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畅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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