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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29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春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特别授权),系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春花。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海雄、杨立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该案。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花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花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春花的起诉。

审判长 向 武审判员 胡海雄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玉兰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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