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4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盛凌,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君为,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230幢305室,经常居住地诸暨市店口镇万通路86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710623751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君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