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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星火路店、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星火路店、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星火路店,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星火路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1号。

负责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男。

委托代理人惠娟,女。

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男。

委托代理人惠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星火路店、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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