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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韩红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安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韩红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韩红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公司员工。

被告韩红群,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红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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