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872号罪犯马学龙,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7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学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马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学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
2013年6月、12月、2014年6月表扬;
2014年6月改造积极分子;
已缴纳罚金一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学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学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