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
(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王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称,被告赵伟(应为“王健”)销售假冒我公司商标的商品,侵害我公司商标权。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健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我公司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王健的上述全部信息。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按照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递交的起诉状所载明的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韦洛迪斯品牌服饰折扣店”所在的保定市裕华路侨升金街C座××号这一地址来到保定市裕华路侨升金街C座,以向该店的业主被告王健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但经实地核实,保定市裕华路侨升金街C座没有门牌号为××号的店铺,也没有名为“韦洛迪斯品牌服饰折扣店”的店铺。
综上,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