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陈根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莹,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乐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环城北路111号10幢(农展馆)3层32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亮与被告金华乐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亮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根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根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