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号原告广州熵能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建伟。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HINSUNGSIG。
委托代理人付鹰,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纳科技有限公司RepublicKorea。
法定代表人Kimjaehong。
原告广州熵能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熵能公司)与被告创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裕公司)、汉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熵能公司诉称:原告系名称为“一种热塑性树脂的防滴落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7,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5年8月18日申请,2009年6月10日获得授权。
原告发现由被告汉纳公司生产的、被告创裕公司销售的抗滴落剂(型号FS-200)(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结构组成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被告汉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创裕公司辩称:其并不知道涉案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且涉案产品系其从被告汉纳公司处合法进口,具有合法来源。
故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熵能公司原名广州熵能聚合物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7日变更为现名。
2005年8月18日,原告就“一种热塑性树脂的防滴落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10日决定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7)。
涉案专利一共有1-10项权利要求:1.一种热塑性树脂的防滴落剂,由芯部和壳部形成的平均粒径为0.01-1μm的微粒子进一步凝集形成粒径为1μm-5mm的凝聚体,该微粒子的芯部为原纤维形成性的高分子量氟代乙烯聚合物,芯部和壳部的比重为95:5~5:95,其特征在于壳部为由选自甲基丙烯酸甲脂、丙烯腈和苯乙烯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制成的均聚或共聚物。
2.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滴落剂,其中芯部的原纤维形成性的高分子量氟代乙烯聚合物为选自一氯三氟乙烯、六氟丙烯、四氟乙烯、氟烷基乙烯、氟烷基氟乙烯基醚的含氟烯烃的均聚或共聚物,或选自聚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四氟乙烯-乙烯共聚物、四氟乙烯-乙烯基醚共聚物的氟化聚合物。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滴落剂,其中芯部的高分子量氟代乙烯聚合物为纯四氟乙烯或纯四氟乙烯与百分含量为0.001~1%的乙烯基单体共聚形成的改性聚四氟乙烯。
4.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滴落剂,其中芯部的原纤维形成性的聚四氟乙烯的标准比重为2.130-2.230。
5.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滴落剂的制备方法,先将反应引发剂溶解在壳部单体溶液中,引发剂含量为壳部溶液的0.01-5%,然后在反应釜中加入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电解质母液,接着一边搅拌一边加入芯部乳液和壳部溶液,最后调节反应温度为50-100℃、搅拌2-24小时后,除去残留单体,干燥而成。
6.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制备过程中加入的反应引发剂为选自过氧化苯甲酰、偶氮二异丁腈、过氧化氢异丙苯、过氧化氢二叔丁基、过氧化二碳酸乙丙酯、叔丁基过氧化苯甲酸酯、过硫酸钾、双氧水的自由基聚合引发剂或选自烷基铝、正丁基钠、三氟化硼、氯化锌、碘化氢的离子聚合引发剂。
7.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制备过程中使用的电解质为选自氯化钠、氯化镁、氯化钙、硫酸钠、硫酸镁、磷酸钠、磷酸钙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水溶液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液,电解质溶液的终浓度为总反应体积的1-5%。
8.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滴落剂的使用方法,其中防滴落剂与阻燃剂和易燃性热塑性树脂混合制成阻燃性树脂,使用量为每100重量份易燃性热塑性树脂中加入防滴落剂0.01~5重量份。
9.权利要求8所述的使用方法,其中防滴落剂与阻燃剂和易燃性热塑性树脂混合制成阻燃性树脂组合物过程中还可以添加选自紫外线吸收剂、抗氧化剂、颜料、加工成形助剂、碳酸钙、玻璃纤维的添加剂。
10.权利要求8所述的使用方法,其中易燃性热塑性树脂为聚烯烃系树脂、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系树脂、聚碳酸酯系树脂、聚酰胺系树脂、聚酯系树脂、丙烯酸酯系树脂以及以上聚合物的合金。
2013年12月2日,案外人常熟振氟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2014年10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1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8-10无效,在权利要求5-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该复审决定目前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共有三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为权利要求1、5、8。
现原告在本案中请求本院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因此,原告目前持有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其效力仍有待随之可能产生的相关诉讼的最终结果确定。
有鉴于此,并为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效率,本院决定先行裁定驳回原告基于尚不稳定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起诉。
原告可以在涉案专利权的效力确定后,根据涉案专利权的效力状态,决定是否再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熵能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冠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