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4720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乐,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北京宝丰亿隆建材销售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俩好公司)与被告朱建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俩好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