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47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泉(系成都市金牛区吴开文文具行经营者),男,汉族,1946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