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579-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丽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520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丽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