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斌,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镇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