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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NTechnologies、Ltd与深圳市三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11号
案件名称Alt-NTechnologies、Ltd与深圳市三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on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vine.TX7605,USA)。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车公庙管理服务中心楼9栋A座5层509(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66419807-2。

法定代表人黄崇龙。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牟晋军、薛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一家美国企业,为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

接用户举报,原告得知被告使用了一款MDaemon软件。

经核查,原告销售系统中未发现被告的购买记录。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上述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中国与美国同为《尼泊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合法拥有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样应该得到保护。

被告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的MDaemon软件;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三、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被告在其官方网站(www.18life.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以及在《深圳特区报》连续3日刊登道歉声明;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证(主簿注册)显示,“MDAEMON”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为原告,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16日。

涉案MDaemon系列软件是一款邮件服务器软件。

美国版权局注册证显示,“MDaemon9.0”、“MDaemon9.6”、“MDaemon10.0”等系列软件作品的作者为原告,RandyPeterman,MatthewMcDermott及SteveBardenhagen。

RandyPeterman,MatthewMcDermott及SteveBardenhagenz做出权利转让声明,将其在该版权中的权利转让予原告,其中“MDaemon9.6”版本软件作品的注册号为TXul-590-107,注册有效期起始日2008年11月14日。

涉案MDaemon9.6.6版本软件未取得版权证书及注册号,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版本软件的发布日期为2008年6月4日。

原告当庭提交一张《MDaemon》9.6.6版本软件正版光盘。

该光盘外包装封面印有“ALT-NTECHNOLOGIES”,激光防伪标签印有“CopyrightALT-NTechnologiesLtd.”等字样。

2012年1月1日,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代为处理其在中国的法律事务,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或公诉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并参加被告可能启动的其它任何相关司法程序,委托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原告将包括涉案软件在内的软件产品在中国的营销、促销、分销及销售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06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22日,国惠公司受原告委托,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于2013年1月22日出具的(2013)沪徐证经字第1873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1月28日,国惠公司的代理人宋毅畅在公证员王琦及公证人员沈益的见证下,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网络连接互联网,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一、打开电脑,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杀毒软件运行以及网络连接正常;

二、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申请人的代理人宋毅畅在计算机上操作进行屏幕录像(以下所有操作均由“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同步录制,将屏幕录像结果保存在为代理本次保全证据公证而在电脑桌面新建的“MD证据保全7”文件夹中;

在“MD证据保全7”文件夹新建文件名为“001”的文档,以下操作过程中的全屏截图均保存在“001”文档中);

三、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向下拖动屏幕右侧滚动条后点击“公共查询”按钮,屏幕显示“备案信息查询”页面,在该页面的“网站域名”中输入“18life.cn”后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首页网址为“www.18life.cn.cn”的网站名称为“家之恋购物网”,主办单位为深圳市三义和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09155522号-1”;

四、在上述结果页面中点击www.18life.cn网址,屏幕显示上述该网站内容页面,对上述操作过程所显示的部分页面全屏截图后打印;

五、点击电脑桌面“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在该窗口分别输入“nslookup”、“setq=mx”、“vole.com.cn”命令,上述命令检测结果显示:MXpreference=10,mailexchanger=mail.18life.cn;

六、在电脑桌面“运行(R)”程序中输入“telnetmail.18life.cn25”、命令,结果显示“220a8live.cnESMTPMDaemon9.6.6;Mon,28Jan201315:23:23+0000”;输入telnetmail.18life.cn110”命令,结果显示“+oka8live.cnPOP3MDaemon9.6.6ready”;

七、打开电脑桌面“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ail.18life.cn:3000/”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WorldClientforMDaemon”页面,对上述操作过程所显示的部分页面全屏截图后打印,页面下方注明“”MDaemon/Worllientv9.6.6@2007Alt-NTechonlogies;

八、上述操作行为结束后,在键盘上按“F2”键,停止屏幕录像,自动在“MD证据保全7”文件夹中生成文件名为“录像1”的EXE可执行文件。

公证员对上述证据保全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现场操作过程中所见页面截屏、打印并将屏幕录像软件录制的内容及屏幕截图文档刻录光盘予以封存。

以上事实,有《Daemon》软件正版光盘、《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及本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原告主张权利的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系计算机软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为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

二、原告采用Telnet命令程序能否获取被控网站复制、使用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侵权证据;

三、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原告是设立于美国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五条之1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中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本案中,虽然原告没有提交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著作权证书,但是依次递进的不同版本的系列软件仅是该软件内容的升级、更新,其实质内容并未发放变更,且原告提交的涉案MDaemon9.6.6软件安装光盘的封面、软件安装过程中出现的《最终用户协议》、网页版权登记查询信息,均显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原告。

原告亦提供证据证明其系“MDaemon”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与涉案软件名称一致。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采用Telnet命令程序能否获取被控网站复制、使用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侵权证据。

首先,从技术上看,网络服务器系可以利用Telnet命令的探视功能,监听远程主机服务器21端口的FTP信息,使Telnet命令成为绕开被控网站服务器后台,获取远程主机服务器中FTP信息的取证手段。

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为网络服务器FTP软件,原告根据FTP程序的技术结构和Telnet命令程序的特殊功能,登录被控网站服务器25端口,得到被控网站25端口中FTP软件的身份信息为“220a8live.cnESMTPMDaemon9.6.6”的回馈信息,采用这种远程登录命令程序进行取证的结果具有确定性。

其次,Telnet程序通过远程登录获取的信息十分有限,回馈信息只能表明被控网站服务器中的FTP的表面信息。

要获得被控网站服务器是否运行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更多信息的证据,需由控制着被控网站服务器的被告来完成。

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的服务器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进行商业化使用,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复制权的侵犯。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规定表明,被告在其所有的网站服务器中复制使用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行为构成商业使用,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立即卸载其网站服务器中的涉案软件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主张按MDaemon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确认其实际损失,具体数额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但涉案版本软件已不在市场上销售,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发布时间、软件知名度、正版软件的官方销售价格、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被告的侵权行为亦未侵害原告的著作人人身权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三义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卸载涉案MDaemon9.6.6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

二、被告深圳市三义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onlogies,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8万元;

三、驳回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onlogies,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三义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深圳市三义和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九条第二项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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