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53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泽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银胜路136号2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余习文。
被告杭州汇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5幢123室。
法定代表人方大龙。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泽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汇拓科技有限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