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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沸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49号
案件名称449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沸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恒沸嘉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

法定代表人廖耀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志,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恒沸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999号199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天明。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沸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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