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朔中民初字第69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忠心,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上安村人,朔州市开发区爱眼眼镜店经营者,住朔州市振华东街雅秀园2栋2号。
委托代理人姚文涛,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忠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