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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路店、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5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路店、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路店,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

被告江苏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路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4号。

负责人张秀琬,该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铭,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晨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608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铭,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晨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镇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路店、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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