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04-30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海花,系东莞市黄江海逸百货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海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每案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每案另退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