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52号原告:潍坊易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静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吕翠莲,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潍坊桂花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长春,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易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桂花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易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潍坊易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