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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田禁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2949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田禁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田禁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949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L-1118卢森堡市奥德金路**(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田禁包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中山路**三角花园.星城裙楼LADYBOX商场****。

经营者:田禁,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田禁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因达成和解,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审 判 长  马铁夫人民陪审员  谭 丽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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