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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6昆山市淀山湖镇以琳灯饰店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民终7916号
案件名称7916昆山市淀山湖镇以琳灯饰店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市淀山湖镇以琳灯饰店;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终7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淀山湖镇以琳灯饰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黄浦江南路******东北1-2。

经营者:陈美松,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元,昆山市淀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div>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昆山市淀山湖镇以琳灯饰店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淀山湖镇以琳灯饰店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山市淀山湖镇以琳灯饰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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