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兴洪,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洪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