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正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大道1368号科技创业园研发楼A529、533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计慧萍,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托恩姆公司)与被告苏州正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奇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奥托恩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燕燕、王会超,被告正奇公司委托代理人计慧萍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奥托恩姆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