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62号原告:陈明业,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涛,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机电大市场E6A栋,组织机构代码72849650-4。
法定代表人:张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业与被告蚌埠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业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明业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