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知初字第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王峥、黄芳芳。
被告潘俊杰,系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柳雅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寺堂山***号。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