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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学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园知民初字第0012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学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王学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知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宁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菊,系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同乐食品便利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菊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学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学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学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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