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41号原告:胡崇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楚悟,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胜杰,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崇亮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376783.X)一案中,原告胡崇亮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崇亮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崇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胡崇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