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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民(知)初字第26416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周珍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知)初字第2641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曾繁瑞,总经理。

被告周珍交,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三层50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周珍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周珍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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